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贵定县支行申请执行贵定县粮油局粮油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9 03:37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贵定县支行(现已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

负责人胥军,系贵定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启荣,系贵定县支行业务发展部信贷员。

被执行人贵定县粮油局粮油加工厂。

本院在执行(2016)黔27执恢5号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贵定县支行(现已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申请执行贵定县粮油局粮油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定县粮油局粮油加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作为企业法人于2003年以后无企业工商年检信息,已终止业务,无义务承受人,也无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贵定县支行释明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黔南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牟 童

审 判 员  莫 波

代理审判员  刘 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美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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