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胥军,系贵定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启荣,系贵定县支行业务发展部信贷员。
被执行人贵定县粮油局粮油加工厂。
本院在执行(2016)黔27执恢5号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贵定县支行(现已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申请执行贵定县粮油局粮油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定县粮油局粮油加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作为企业法人于2003年以后无企业工商年检信息,已终止业务,无义务承受人,也无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贵定县支行释明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黔南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牟 童
审 判 员 莫 波
代理审判员 刘 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美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