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接。
向世财申请执行李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接给付向世财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7500元,承担受理费1150元,本案执行费15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经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表态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全部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11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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