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科其。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友容申请执行周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人王友容欠款667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有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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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青松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冷雪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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