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兴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遵义市兴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按正国土资行处字[201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承担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本案的执行现处在换届选举期间,考虑到社会稳定因素,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情形消除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8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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