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学堂坡硫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4)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道真自治县学堂坡硫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 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38800元,本案执行费42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采矿权许可证、土地租赁已过期,其矿山有配套设施。合议庭及申请人均认为其矿山配套设施仅便于与矿山的相应许可整体处置,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全部标的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5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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