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卫强。
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牟辉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韩卫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牟辉志工资23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45元。被执行人韩卫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韩卫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邓 松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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