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皮中信与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皮中信货款1548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皮中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皮中信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梁 盛
二○一六年 五 月 三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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