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皮中信与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8 05:18
申请执行人皮中信。

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皮中信与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皮中信货款1548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皮中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皮中信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梁 盛

二○一六年 五 月 三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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