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令。
覃进军与陈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陈令应返还覃进军借款1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 ,陈令逾期未履行,权利人覃进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员 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住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后,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联 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五 月二十五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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