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毅与被申请人熊友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8 05:18
(2016)黔0325执54号之一

申请人梁毅。

被申请人熊友润。

申请人梁毅与被申请人熊友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给付申请人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80元,共计人民币12130元。但被执行人熊友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熊友润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12130元执行完毕时止。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7日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5执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学林

审判员  宋光学

审判员  邓 松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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