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国勤,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被申请人甘某某。
被申请人黄某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甘某某、黄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2]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06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缴纳兑现款10000元,尚差部分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2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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