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甘某某、黄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6-09-08 05:18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委托代理人黄国勤,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被申请人甘某某。

被申请人黄某某。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甘某某、黄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2]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06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缴纳兑现款10000元,尚差部分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2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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