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勇。
被执行人程方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韦继权劳动报酬179460元,承担受理费5元,本案执行费25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勇银行存款7923.28元,申请人表示这钱暂时留在法院。被执行人黄勇有小车一辆,但具体车在哪儿,我院与申请人也未查找到,现只能暂时查封。另申请同意担保人杨小松在2016年8月支付该款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9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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