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承朗。
本院作出的(2008)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86.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8800元。被执行人周承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差借款本金19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900元。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到位200万元,尚差利息部分,申请人同意暂不执行,待被执行人周承朗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恢执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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