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承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8 05:18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周承朗。

本院作出的(2008)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86.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8800元。被执行人周承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差借款本金19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900元。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到位200万元,尚差利息部分,申请人同意暂不执行,待被执行人周承朗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恢执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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