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泽林。
申请人陈再明。
被申请人熊友润。
申请人黄泽林、陈再明与被申请人熊友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85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785元,共计人民币59915元。但被执行人熊友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熊友润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59915元执行完毕时止。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7日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5执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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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冯学林
审判员 宋光学
审判员 邓 松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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