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道真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江龙、杨志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8 05:18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道真信用联社)。

委托代理人陈吉婵,该社东街分社主任。

被执行人江龙。

被执行人杨志会。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江龙、杨志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江龙、杨志会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江龙、杨志会逾期未履行,道真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员  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住所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也未能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第2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 联 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七 月 六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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