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吉婵,该社东街分社主任。
被执行人江龙。
被执行人杨志会。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江龙、杨志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江龙、杨志会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江龙、杨志会逾期未履行,道真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员 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住所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也未能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第2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 联 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七 月 六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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