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夏洪波。
被执行人郑继霞。
被执行人夏洪容。
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301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5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3433.32元,尚差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每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共3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26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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