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乐梅旅游接待有限公司。
成泽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乐梅旅游接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乐梅旅游接待有限公司未履行返还申请人成泽工程保证金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乐梅旅游接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报告表、风险提示书、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乐梅旅游接待有限公司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先顺
审判员 邓 禹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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