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艺、唐家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5 11:27
申请执行人唐家艺,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唐家蕤,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号码:XX。

法定代理人唐松林,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号码:XX。系申请执行人唐家艺、唐家蕤之父。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

组织机构代码:XX。

负责人张小菲,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家艺、唐家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已先行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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