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兴琼,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定县坪上镇。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张袭,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化处镇白果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张华,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镇。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卢林鑫,男,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镇。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卢彬,男,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镇。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袭、张华、卢林鑫、卢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卢启庆、罗兴琼支付赔偿款(其中,张袭支付163861元、张华支付31307元、卢林鑫和卢彬支付357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75元、执行费3403元的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袭、张华、卢林鑫、卢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卢启庆、罗兴琼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422执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卢启庆、罗兴琼在被执行人张袭、张华、卢林鑫、卢彬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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