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启庆、罗心琼与卢彬,张华,卢林鑫,张袭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5 11:27
申请执行人卢启庆,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镇。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罗兴琼,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定县坪上镇。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张袭,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化处镇白果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张华,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镇。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卢林鑫,男,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镇。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卢彬,男,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镇。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袭、张华、卢林鑫、卢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卢启庆、罗兴琼支付赔偿款(其中,张袭支付163861元、张华支付31307元、卢林鑫和卢彬支付357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75元、执行费3403元的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袭、张华、卢林鑫、卢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卢启庆、罗兴琼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422执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卢启庆、罗兴琼在被执行人张袭、张华、卢林鑫、卢彬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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