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华云科技开发中心与贵州省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5 11:26
申请执行人 贵州安顺华云科技开发中心。

住所地:安顺市北郊6号。

法定代表人程援,系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麴春,男,XX年XX月XX日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系该中心职工,住普定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贵州省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

住所地:普定县补郎乡上寨村。

法定代表人肖辉,系该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顺华云科技开发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1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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