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琼与何租光,任启碧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5 11:26
申请执行人张克琼,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任启碧,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何祖光,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启碧、何祖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启碧、何祖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给付申请人张克琼的欠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81元,合计12131元。但被执行人任启碧、何祖光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祖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建设银行开始的账号为XX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执行标的12131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何祖光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建设银行开始的账号为XX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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