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清与刘家军、杨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05 11:26
申请执行人杜清,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系普定县马官镇玉堡小学教师,住普定县马官镇。

被执行人刘家军,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系普定县移动公司职工,住普定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杨惠,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家军、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有明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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