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家军,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系普定县移动公司职工,住普定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杨惠,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家军、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有明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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