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坤,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农民,住普定县化处镇,现住普定县马官镇。
被执行人贺成艳,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坤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坤、贺成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向申请人王维权支付欠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共计2035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坤、贺成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维权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422执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维权在被执行人王坤、贺成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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