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6-09-05 11:26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杨从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辉,该局工作员。代理期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春雷,该局工作员。代理期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

法定代表人张玉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荣,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代理期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给付申请人人民币(罚款)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25元,共计50625元, 期间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对该案执行依据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款交至指定银行而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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