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坪上镇大。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2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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