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全炜,男,1990年9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
申请执行人杨启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林全炜偿还借款本金190 000元,并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195元、申请费27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全炜暂无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延期到2016年10月30日前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按原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72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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