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泽珍,女,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原住贵州省都匀市杨柳街镇,现住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恒与被执行人王泽珍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泽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光恒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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