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元伦,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重庆市永川市人,住永川市板桥镇。
被执行人罗玉星,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永宁镇。
被执行人陆剑,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
被执行人艾安集,男,1991年7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尾镇。
本院在执行谢元伦与罗玉星、陆剑、艾安集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元伦货款61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2895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谌婷婷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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