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林均申请执行罗玉星、艾安集等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4
申请执行人詹林均,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

被执行人罗玉星,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永宁镇。

被执行人陆剑,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

被执行人艾安集,男,1991年7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尾镇。

本院在执行詹林均与罗玉星、陆剑、艾安集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詹林均货款264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559元、申请费300元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12518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谌婷婷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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