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征,男,1978年7月2日生,布依族,农民,住独山县上司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应光与被执行人陆征民间借贷纠纷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陆征在归还借款1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马应光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陆征从2016年8月起,每月归还1000元,至欠款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马应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蒙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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