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住所地独山县基长镇茶亭村牟泥河。
法定代表人张加钟,该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朱德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履行给付工程款230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到期债务仅为50万元,申请执行标的存在重大错误,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726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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