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洪申请执行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4
申请执行人朱德洪,男,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么站镇。

被执行人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住所地独山县基长镇茶亭村牟泥河。

法定代表人张加钟,该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朱德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履行给付工程款230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到期债务仅为50万元,申请执行标的存在重大错误,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726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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