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卢兴,男,1972年10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大学文化,兴仁县红十字救护培训站职工。
被执行人:余必政,男,1973年12月23日生,公民生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大专文化,公务员,现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里仁广场F区5单元602室。
本院在执行方锦光与卢兴、余必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兴在兴仁县红十字救护培训站每月有工资收入3500元﹙已被本院2016黔2322执68号裁定扣留每月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2322执68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标的额扣结束后的次月起,每月扣留并提取卢兴的工资收入2000元,用以偿还其向方锦光的借款本息27800元时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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