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黎培友、杨跃娟等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3
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秀峰西路凯胜商贸城2号A座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黎培友,男,1981年2月10日生,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

被执行人杨跃娟,女,1982年8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

被执行人黎万辉,男,1943年9月5日生,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

被执行人蔡国祥,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

被执行人杨成凤,女,1974年2月26日生,水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

被执行人韦祖光,男,1953年6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干部。

被执行人韦永气,男,1970年11月28日生,水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

被执行人黎培超,男,1961年4月13日生,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

被执行人龚其兰,女,1967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培友、杨跃娟、黎万辉、蔡国祥、杨成凤、韦祖光、韦永气、黎培超、龚其兰借款合同纠纷的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除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蔡国祥、黎培超的银行存款133100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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