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某乙,女,1972年4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茂井镇。
黄某甲申请执行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黄某乙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给婚生女儿黄南卷的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直至黄南卷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乙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黄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并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人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子女抚养费4500.00元,并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乙现在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黄某甲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子女抚养费45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黄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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