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8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自由职业,家住罗甸县龙坪镇。
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宋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银行存款。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需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进行“四查”,并口头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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