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欧某某,男,1972年3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某某偿还借款506598.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66.00元、执行费746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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