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3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罗沙乡。

被申请人欧某某,男,1972年3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某某偿还借款506598.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66.00元、执行费746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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