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申请执行贵州省罗甸县宏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3
执行申请人胡某某,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农民,住安阳县水冶镇。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1964年12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住罗甸县龙坪镇。

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宏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甸县罗沙乡冷水沟。

法定代表人:张玲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胡某某申请执行贵州省罗甸县宏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宏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向申请人胡某某支付189175.60元货款,权利人胡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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