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某某、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3
(2016)黔2728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甸县龙坪镇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周龙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89年4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沫阳镇。

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65年3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家住罗甸县龙坪镇。

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90年5月5日生,苗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家住罗甸县龙坪镇。

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某某、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唐某某、潘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柒拾陆万零肆佰元(¥760400.00)。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唐某某、潘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某在县农工局蔬菜办有绿青疏菜园流转赔偿款,本院已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某某的绿青疏菜园流转赔偿款肆拾贰万元(¥420000.00)扣留(提取)兑现给申请人,余案件款叁拾肆万零肆佰元(¥340400.00)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唐某某、潘某某尚欠申请人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余款叁拾肆万零肆佰元(¥340400.00),定于2017年6月底以前偿还壹拾柒万元(¥170000.00),2017年12月底以前偿还壹拾柒万零肆佰元(¥170400)。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完毕的案件款叁拾肆万零肆佰元(¥340400.00)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被执行人唐某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未履行完毕的案件款叁拾肆万零肆佰元(¥340400.00)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邓德洪

二 ○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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