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段铸,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
被执行人王恬,女,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段铸、王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铸、王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铸、王恬至今未履行。但被执行人段铸、王恬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段铸、王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5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云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助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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