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俭德与陈昌喜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3
申请执行人张俭德,男,苗族,1996年12月10日生,住址:……。

法定代理人:张荣明,男,汉族,1974年2月6日生,住贵阳市花溪区九八五厂。系申请人父亲。

被执行人陈昌喜,男,苗族,1986年5月30日生,住所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昌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昌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昌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云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助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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