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大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3
申请执行人贵阳大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41室。

法定代表人唐杰明,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绍兴县稽东镇竹田头汽车站南首。

法定代表人姚荣根,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2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云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助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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