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沈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高峰林场三塘住宅第一栋4楼。
法定代表人黎铁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书记员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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