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四虎与孙大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3
申请执行人陈四虎,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孙大碧,女,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孙大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大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彭银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云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助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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