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构皮滩镇。
法定代表人赵朝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朱宽林申请执行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 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延期支付,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