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腾黛琳,女,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
委手托代理人曾继春,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王正成,男,贵州省丹寨县人,丹寨县XXX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生效的(2014)丹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正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因交通事故垫付赔偿款40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正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丹寨支行,账号为×××******有存款人民币14111元。为使本案得到有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正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支行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14000元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支行,即,本院执行专户240705802902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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