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元权等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3
申请执行人雷元权,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陈光莲,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系雷元权之妻。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石合群,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元权、陈光莲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元权、陈光莲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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