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吉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申吉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吉运向申请人赵才芬支付赔偿款788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9元、执行费50元,共计8218.1元。但被执行人申吉运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申吉运现外出下落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才芬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申吉运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赵才芬释明后,申请人赵才芬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才芬在被执行人申吉运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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