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才芬与申吉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3
申请执行人赵才芬,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申吉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申吉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吉运向申请人赵才芬支付赔偿款788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9元、执行费50元,共计8218.1元。但被执行人申吉运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申吉运现外出下落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才芬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申吉运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赵才芬释明后,申请人赵才芬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才芬在被执行人申吉运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