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金勇,男,1972年9月20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上司镇上司村五组31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蒙正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独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陆金勇履行返还899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金勇除已作银行贷款抵押的房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独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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