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华,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林,该联社职员。
被执行人石军,男,贵州省丹寨县人,系丹寨县XXX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本院生效的(2013)丹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38392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47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石军系丹寨县XXX公司职工,月工资收入3760.20元。除自己生活开支外,每月还承担其子女生活费500元。另查明,被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即,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392元。从2015年5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石军月工资收入的2000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至扣足为止。执行费4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寨县人民法院(2015)丹执字第0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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