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3
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华,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林,该联社职员。

被执行人石军,男,贵州省丹寨县人,系丹寨县XXX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本院生效的(2013)丹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38392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47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石军系丹寨县XXX公司职工,月工资收入3760.20元。除自己生活开支外,每月还承担其子女生活费500元。另查明,被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即,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392元。从2015年5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石军月工资收入的2000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至扣足为止。执行费4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寨县人民法院(2015)丹执字第0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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