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厚全申请执行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裁定书

2016-08-30 20:23
申请执行人杨厚全,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关面乡姚程村4组18号,农民。

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郭向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逢坪,系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杨厚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欠款450 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7日给付100 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200 000元,余款在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第一期100 000元,同意撤回申请。如被执行人未继续按协议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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