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郭向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逢坪,系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杨厚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欠款450 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7日给付100 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200 000元,余款在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第一期100 000元,同意撤回申请。如被执行人未继续按协议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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