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兴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远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共和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镇远百龙旅游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镇远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镇远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镇远县百龙旅游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因资源使用租金纠纷争议于2014年12月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故本案需等待该仲裁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立松
审 判 员 李月领
助理审判员 杨华敏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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